依据《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食品进口商的主要责任有:
●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进口食品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配合海关的监管要求;
●主动召回义务以及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等。
进口商应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以及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应进行技术处理,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进口商还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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