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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放权:10月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改由进口商自审

发布者:货之家  来源:http://www.51w2c.com  发布日期:2019-06-18  浏览:10799次

摘要:要点1 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要点2 由进口商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标准。 要点3 被海关抽中查验的,进口商应提交合格证明材料、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4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新规要点
2019/4/22
要点1 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要点2 由进口商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标准。

要点3 被海关抽中查验的,进口商应提交合格证明材料、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二、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五、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此前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22日    

政策延伸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温馨提示

1.首次进口食品,与包装标签不用先行备案,省去了备案环节,加快了通关速度,但是企业应当准备的材料如标签原件、翻译件、中文样张等应当齐全。

2.企业应当在进口前进行自审。进口与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应当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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