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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跨境网购保税进口跨境电商走私

发布者:货之家  来源:http://www.51w2c.com  发布日期:2018-11-22  浏览:1109次

摘要: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正确指引下,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行业蓬勃发展,其中业务量占比最大的网购保税进口跨境电商模式(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尤为显著。尽管国家针对网购保税进口先后出台和调整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和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了行业行为,加大了风险防范力度,但相较于一般贸易进口,网购保税进口税收上的...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正确指引下,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行业蓬勃发展,其中业务量占比最大的网购保税进口跨境电商模式(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尤为显著。尽管国家针对网购保税进口先后出台和调整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和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了行业行为,加大了风险防范力度,但相较于一般贸易进口,网购保税进口税收上的优惠以及通关上的便利致使一些不法分子试图逃避海关监管,利用网购保税进口将普通货物、禁止进口货物走私进境。本文试图对此类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作进一步分析,并简要从立法、监管和综合治理层面提出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为后续案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浅谈跨境网购保税进口跨境电商走私-货之家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行业蓬勃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主要涵盖“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零售出口”和“特殊区域出口”四种模式。据统计,2016年全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总额达543.43亿元人民币,其中网购保税进口总值256.2亿元,同比增长75.41%;涉及清单15321.7万票,同比增长45.88%;征收税款23.3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2倍;其中,10个试点城市的网购保税进口零售商品总值达256.2亿元人民币,涉及清单15321.4万票,征收税款19.4亿元人民币。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将持续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

 

一、网购保税进口的概念、相关政策调整及影响

 

(一)网购保税进口的概念及与直购进口、海淘等其他跨境电商方式的区别。

网购保税进口(简称BBC模式,海关监管代码1210),是指跨境电商企业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和保税仓储政策,将其在跨境电商交易平台销售的商品提前运入特殊监管区域,一旦客户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生成订单,该商品能够迅速从特殊监管区域出区,由跨境电商企业或物流公司向海关保税区办理通关手续,由物流公司分装运送至消费者。 

 

(二)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网购保税进口相关政策及其影响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税收政策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年4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购买人,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理清和明确网购保税进口走私案的主体责任。

 

二是规定在限值以内通过网购保税进口的商品,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包括取消免征额),其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普通货物应纳税额的70%征收。

 

三是规定跨境电商企业有义务对购买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订购人进行身份信息核实,无法核实或无法向海关提供订购人身份信息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四是延长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一线”进区时不核验通关单及许可批件政策的过渡期。

 

浅谈跨境网购保税进口跨境电商走私-货之家

 

二、办理网购保税进口走私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属性的认定

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货物和物品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一般而言,货物具有商业属性,其进口税主要由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组成,部分货物需要凭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才能进出境;物品则具有非商业属性,以个人自用或馈赠亲友为主要目的,其进口税以海关规定的行邮税为标准,不涉及海关监管证件。执法实践中有人认为,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兼具有货物和物品的性质。

(二)网购保税进口走私构成要件分析当前

  不法分子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渠道走私货物的最主要形式为利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在单次交易限值内下单订购,享受优惠税率进口,且货物的实际所有人与名义上的购买人并不一致。

  网购保税进口作为一种新型的外贸方式,相应的法律配套和监管规定尚未完备,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行为性质及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应结合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走私犯罪的概念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1.客观违法性的认定。首先,利用其他多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下单订购,享受优惠税率进口且实际上将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等作其他处置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网购保税商品“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

2.主观有责性的认定。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关于“走私”的定义,当事人主观上须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才能认定为走私行为

3.走私主体责任情形的认定。除监管部门外,网购保税进口涉及的主体主要有消费者、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仓储企业、物流企业等。
 

(三)关于网购保税进口走私的税款计核问题

  自2016年4月8日起,根据国家规定,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不再享受税收免征额,不法分子难以再利用网购保税进口渠道“化整为零”进行走私,但通过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成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走私进境仍可以偷逃税款,税款的计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浅谈跨境网购保税进口跨境电商走私-货之家

 

 

三、关于防范网购保税进口跨境电商走私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适应网购保税进口发展特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2016年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商务法草案》),这是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

 

(二)统筹推进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转变,加强风险预警和线索移交力度

目前海关等监管部门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基本能实现有效监管,包括完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申报和放行制度,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全程无纸化通关管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平台管理,实施以“负面清单”为主的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分类管理等。不过从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监管渠道有待统筹,准入风险依然存在。

 

(三)建立健全执法部门间通畅有效的协同机制,加强综合治理,共同防范走私风

目前,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多数集中为准入难、消费者需求高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化妆品及海鲜产品等。这些商品在保税备货阶段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仍属于境外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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